关于建筑业许可中的经营业务管理责任人 — 资格要求与专职性的说明

专栏
经营业务的管理责任人(简称经管),是指具备妥善管理和执行建筑业整体经营能力的人员。在申请建筑业许可时,经管的资格条件以及是否为常驻员工的证明,都会被严格审查。

本文将详细说明经管的职责、资格要求以及常驻的证明方法。

“建设业许可”是指

“建设业许可”是指在承包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工程时,必须从国家或都道府县获得的许可制度。根据《建筑业法》规定,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,只要单项工程金额在500万日元(含税)以上(建筑一类工程则为1500万日元以上,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木造住宅),就必须取得许可。

“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(简称经管)”是指

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是指拥有实际从事公司经营经验的人员,被视为维持建筑业健康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。

他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整个建筑事业正常运营的负责人。作为建筑业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,在申请许可时,经管的设立情况会被严格审查。

根据《建筑业法》第7条第1项,必须设有经营业务的管理责任者,才能获得建筑业许可。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经管,就无法取得许可。

所谓的经管,并不是只要有职称就可以,而是必须实际拥有关于建筑业经营的经验和知识。需要具备综合管理资金筹措、合同签订、劳务管理、技术人员配置等建筑业经营不可或缺业务的能力。

此外,“经管”并不是一个职务名称,而是一个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。举例来说,即使是公司董事,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,也不能担任经管。

(许可标准)
第七条 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,只有在认定申请许可者符合以下所列标准时,方可授予许可。

一、申请人须符合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标准,具备足以适当管理与建筑业相关经营业务的能力。

<什么是“经管”的资格要件>

要成为“经营业务的管理责任者(简称 经管)”,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:

(主要的经管资格条件)

・作为法人高管的经验

具有在从事建筑业的法人中,作为公司高管(如执行合伙人、董事、执行董事或相应职务)或个体经营者、负责人,从事经营业务满5年以上的经验。

・作为建筑业个体经营者或负责人等的经验

具有作为个体经营者或负责人等,从事建筑业经营业务5年以上的经验。

・在与建筑业相关的岗位中,担任相当于经管职位的角色,并有6年以上协助经管管理经营业务的实际经验。

・在建筑业中担任公司高管职务2年以上,且
同时有5年以上担任公司高管或相当职位(仅限于负责财务管理、人事管理或业务运营)的经验。

・其他由国土交通大臣认定的人选

无论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,都必须通过公司登记簿、合同书、发票等资料来证明其经历与实绩。

经管的常勤性证明

在建筑业许可中,经营业务管理责任者(经管)必须是常勤人员。这意味着经管必须实际担负经营决策的职责,如果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管或高管,常勤性可能会受到质疑。

常勤性的判断标准

社会保险的加入情况

需加入健康保险和厚生年金,且有实际工作表现。这是最常见的常勤性证明方式。需提交能够确认申请公司社会保险加入情况的文件(如健康保险证复印件)。

但对于规模较小、未被强制加入社会保险的个体经营者或法人,则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常勤性。

薪酬支付记录

有高管报酬或工资支付记录为佳。

居民登记、纳税证明等

确认居住地距离申请公司所在地物理上可通勤。

工作实际情况确认资料

如出勤簿、工作日报、通勤定期券复印件等。

赴事业所的交通路线及交通费支付情况

确认通勤时间和交通方式是否合理。若公司支付交通费,相关记录也可作为常勤性证据。

兼任状况确认

如果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管、高管或个体经营者,可能不被认定为常勤。若有其他法人登记,需特别注意。

实际操作注意事项

在建筑业许可的更新或变更申请时,常勤性可能会被重新确认。例如,同一人兼任多家法人的经营管理责任者时,就会被特别审查常勤性。